反洗钱法中规定的反洗钱调查是指人民银行为确定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是否涉嫌洗钱犯罪,而向有关的金融机构收集资料、核实信息的调查行为。
开展反洗钱调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后,发出调查通知书,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一、初查阶段可采取的措施
一是接触谈话。接触谈话的对象主要是与提供案件线索有关的人员,如举报人、控告人、知情人。因受文化程度、法律知识、时间空间、心理压力、外部环境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他们所提供的案件线索材料往往不够清晰、具体、详尽,或与检察机关的要求有一定的差异。因而,对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人、控告人、知情人的,检察机关一般都会进行接触性询问,以便进一步深入了解相关情况,特别是有关细节、信息和相关的关系,这也是初查最基本的方法。二是询问。初查一般不接触被查对象。主要是在初査的初始阶段以及初查过程中,由于有关线索材料尚处于情况不明、材料不全、证据不足的状态,接触被查对象的条件还不成熟。在经过较为深人、全面、完整的调查以后,对被查对象的涉罪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涉罪可能性不断增大,并逐渐被一定的证据予以证实,已经到了不接触被査涉嫌对象调查难以继续进行的情形下,检察机关才会对被查对象进行询问。三是调取与查阅账目资料。这是初查阶段的常用措施。调取账目资料,就是对相关的财务账目资料进行获取和收集;查阅账目资料,就是对获取和收集的有关账目资料进行查看和检查。四是查询银行账户及存款、汇款。检察机关根据初査工作的需要,可以依法查询被查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及存款、汇款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单位的银行账户及存款、汇款。五是商请调查与介人调查。这是初查阶段一种特殊的、非常规的调查措施,主要是借用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力量,隐蔽检察机关的名义和检察人员的身份,以获得或查明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和证据。
二、三反意见专业服务机构有哪些
三反意见中的专业服务机构属于“特定非金融机构”。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发挥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积极作用,强化反洗钱义务机构主动防控风险意识和能力,拓宽反洗钱监测分析数据信息来源。完善跨境异常资金监控机制,严惩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加强自律组织管理,提升社会公众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意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配合反洗钱调查;依法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义务;不得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