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法中“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配合行政机关查出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其他情形:
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不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