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五条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h)脊髓挫裂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