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中国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全称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新中国成立以来,利息税曾两度被免征,而每一次的变革都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存款利息所得税,包含在利息税里面的:1、利息税是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2、它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3、利息税是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具体组成部分。4、凡在我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存有人民币、外币并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个人,为利息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5、境内的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以及还没有改制为邮政储蓄银行的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6、利息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但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免税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等。2007年,中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新的变化,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的上涨,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相对减少,减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增加个人储蓄存款收益,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取消利息税对现在股市的存量资金没有足够的吸引力,不够成为股市资金回归银行的直接动力,20%的利息税看似很高,但折合成年收益率不过0.6%(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利息税率20%)左右,对于现在股市的存量资金没有足够的吸引力。
我国现行所谓“利息税”实际是指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我国现行所谓“利息税”实际是指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停征或减免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对经济具有一定的调节功能。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征收利息税。中国的利息税始于1950年,当年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10%(后降为5%)的所得税,1959年利息税停征,1999年11月1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再次恢复征收,税率为20%,2007年8月15日税率由20%降至5%,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取消的理由:一、利息税主要来源于中低收入阶层,加重了这些人群弱势群体的经济负担。中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很难找到比银行存款回报率更高的投资渠道;征收利息税使中低收入者的相对税收重于高收入者;由于我国利息税制不完善,如公款利息不在征收范围,一些高收入者通过逃税手段避税将家庭存款转移到公司账上或者变为“公款”。二、1999年-2006年七年多来,征收利息税的政策目标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恢复征收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存款势头不但没有放慢,反而以每年万亿元以上的速度增长,到2006年末,银行储蓄存款余额已上升到16.66万亿元。三、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由当年通货紧缩变为当前轻度和局部的物价上涨。5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3.4%,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3.06%(扣除20%的利息税后实际利率为2.44%),意味着存款实际利率已为负数。在此经济形势下,继续征收利息税,就很有些不合时宜。所以,现在银行存款是没有利息税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