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对象性犯罪”,是洗钱罪的依附对象,它们关系非常密切。一、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类型(1)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类型有(共7种):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刑法第191条)(2)7种上游犯罪指“犯罪行为”而不是指“罪名”,是指“犯罪事实”而不是指“诉讼结果”。①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②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③事实可以确认,但依法以其他罪名(如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而定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二、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界定1、定义: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作为非法财产来源的各种己经实施的犯罪,也被称之为原生犯罪、前置犯罪、先行犯罪。2、范围界定:我国洗钱罪之“上游犯罪”的成立条件一是应当属于法定的七类犯罪,二是还应当产生犯罪收益,这两个条件对于界定洗钱罪之“上游犯罪”中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尤为重要。三、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对象性犯罪”,与洗钱罪有密不可分的关系:1、“上游犯罪”是洗钱罪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上游犯罪”所获取的非法收入,洗钱行为就没有掩饰、隐瞒的对象,也就不会有洗钱犯罪。2、洗钱犯罪反作用于“上游犯罪”,对“上游犯罪”起推波助澜的作用。下游的洗钱犯罪一旦成功,对“上游犯罪”将产生支持和鼓励的推动作用。有观点认为,洗钱犯罪是有组织犯罪发展其犯罪产业的主要手段。洗钱犯罪为上游犯罪打开了通道,使上游犯罪能得到“良性循环”,从而推动了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双向发展。总之,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罪的审判。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