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指定的税务登记办理处,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并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号证明;(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税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受理税务机关收到业户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后,应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按其登记的种类,发放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3、核准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和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附件3: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
(二)提交资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四)业务流程
税务流程
(1)首先,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传递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后,依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地址(以生产经营地址的行政区划为标识)按户自动清分至县(区)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进行人工分配;省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分配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人工分配。各省税务机关可自行探索自动清分规则,以减少人工清分的工作量。
(2)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个体工商户登记表单信息及确认其他税务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