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应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包括非诉执行和诉讼执行两种形态。被拆迁人应及早采取救济措施,提出执行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法院面临司法强拆的压力,需要创新司法执行方式,并有待新的司法解释规定。
法律分析
关于司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应该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在这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征收的决定以及补偿决定作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该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属同一概念范畴。
按照该解释的规定,强拆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分为行政机关申请强拆及权利人申请强拆两种情形。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法院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起诉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在该解释的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均有体现。
被拆迁人要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拆迁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起,法院应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法院面临着司法强拆的巨大压力,完全按照上述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执行房屋强拆的任务,显然力不从心,实践效果未必如意,法院有必要进行司法执行方式上的创新,而这有必要有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人们正拭目以待。在此,提醒被拆迁人,从法律的程序上来讲,在司法强拆的最后阶段提起执行异议,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然缺少力度。应该及早采取救济措施,越早越好。
结语
司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具体体现。根据解释,强拆可分为非诉执行和诉讼执行两种情形,对应有不同程序。被拆迁人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应及早采取救济措施,并非仅在最后阶段提起执行异议。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给法院带来巨大压力,因此法院有必要创新司法执行方式,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以应对挑战。被拆迁人应密切关注相关法律程序,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