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继承遗产的人应当要通过遗产来缴纳必要的费用,也就是税和相关的必要手续费以及要偿还被继承人在生前所前下的债务。这是符合我国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要求,是相适应的。也就是说,继承人在继承他的父母或者是其他近亲属的遗产的时候,不可以全部继承,而是要留出一部分来承担必要的手续费用和税费以及要承担他的父母或者是近亲属在生前所欠下的债务。这是继成员应该履行的义务,也是符合法定的权利义务的原则。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置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