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及多人、司法机关意见明确、放纵犯罪、阻止移交或篡改案件性质等情况下,故意不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进行判定。
法律分析
1、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2、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5、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拓展延伸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中对徇私舞弊行为的界定与应对措施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中对徇私舞弊行为的界定与应对措施是指针对徇私舞弊行为在刑事案件立案过程中的界定标准和相应的应对措施。徇私舞弊行为是指公职人员或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出于个人私利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刑事案件立案标准需要明确界定,以便准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同时,针对徇私舞弊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加强监管、建立举报机制、加大打击力度等,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通过界定徇私舞弊行为的标准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此类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坚决打击徇私舞弊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多人、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不移交、以罚代刑导致犯罪嫌疑人继续违法、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以及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案件性质的行为均属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我们应明确界定标准,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建立举报机制、加大打击力度,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附则第三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二百零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