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拆迁补偿合理,而被拆迁人出于拖延的心态在明知奖励期限的情况下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种情况下,可能是与拆迁奖励无缘了。
但如果是因为拆迁方的原因致使双方无法签约就不一样了,拆迁过程中,拆迁未经过审批、拆迁程序明显违法、拆迁补偿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很常见,这时被拆迁人拒绝签协议,是在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即便错过了拆迁奖励也还“有救”。
建议被拆迁人及时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可以主张“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的合理补偿,也可以主张因为拆迁方过错而损失的拆迁奖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拆迁奖励是国家规定的吗
拆迁奖励是国家规定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奖励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的,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的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