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第二条、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关于共犯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