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县镇号。被申请人:成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所:成都市区路号。执行依据: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仲委字(2009)第号仲裁调解书。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金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纠纷一案,经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于2009年月日达成调解协议,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在调解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种补偿金元。然而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后却出尔反尔,在约定的付款日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成都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