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某些使审判活动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审判人员决定暂时停止审判活动,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刑事自诉被告人找不到了怎么办
在刑事自诉案件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在被告人出现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审理,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因此刑事自诉被告人找不到的话,人民法院会中止审理的,在找到被告人后,才继续审理。同时因为被告人在审理结束时,是需要陈述的,因此不会像民事案件那么缺席判决的。
二、法槌使用规定
法槌使用规定如下:
1、首先是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
2、然后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
3、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
(1)宣布开庭、继续开庭;
(2)宣布休庭、闭庭;
(3)宣布判决、裁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
(1)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妨害审判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
(2)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陈述的;
(3)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使用法槌的其他情形。
5、最后是法槌应当放置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法台前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