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审理的适用情形包括

2024-08-31 05:36:55

1、《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2、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所规定的内容。

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终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所规定的内容。终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终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终止审理: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