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点是什么?

2024-08-31 05:34:32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点主要在于可以入股或者投资经营处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商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过去的乡镇企业和招商引资用地。

一、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处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这样处理: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延伸内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转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涉及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办理征收的,要先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依法开展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要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如果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则一律不能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否则以违法批地处理。(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条等条款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取得: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具体情况的规定

一是它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不是集体的所有的建设用地,因为农村还有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来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这是一个限定词。

二是符合规划。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建设什么也要符合规划。

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说,允许入市的只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并不是说所有的农村建设用地都可以自由入市,而且我理解,即便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也还要确权、确地,不能无证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