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对立的,互相依存的。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具体如下:1、犯罪与被害现象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互动的结果,以被害现象的发生过程为依据,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表现为被害前、被害中和被害后的关系;2、被害前的关系又包括二者是否相识、相识的程度、时间和关系性质;3、被害中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被害人对犯罪的反应,以及犯罪人的行为基于被害人的反应而发生的变化;4、被害后的关系,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害人所采取的与犯罪人相关的态度与措施,以及犯罪人对之的反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