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脱逃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脱逃罪是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为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逃离监禁处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一、包庇罪是如何构成的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
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二、嫌疑人脱逃民警责任
1,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