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加盟店违约侵权如何维权?

2024-08-31 05:32:18

消费者因为相信连锁品牌的品牌质量,就会选择在连锁品牌的加盟店中购买其品牌商品。但是消费在加盟店中消费时,加盟店所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加盟店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违约侵权。那么,出现加盟店违约侵权如何维权呢?

加盟店违约侵权如何维权?

尽管维意各地经销商均属加盟性质(特许经营者),但其总部主要为向加盟店提供全套的“加盟包装”,包括允许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商号、服务标记、专利及经营手法等,甚至于广告、加盟店便用笺及收据的抬头也印就总部的商号、商标。这就非常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加盟店与总部就是同一企业”。因此,虽然加盟店与总部在法律上是二个相互独立的企业经营者,并且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主体是加盟店而非总部,总部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对于第三人即本案中消费者而言,完全有理由相信经销商只是总部在各地的分公司,总部与经销商是同一经营主体。这也完全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可以视总部为合同的当事人,经销商违约总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从侵权责任角度分析,虽然特许经营的总部与加盟店是法律地位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对消费者而言,整个特许体系往往被当作单一的企业经营者,总部与旗下的加盟店构成同一企业。根据国外处理消费者在特许加盟店中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因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消费者受有损害的类似案件时,法院衡量标准是总部对加盟店的管控程度,认为总部行使管控权限,就可判定加盟店是总部的受雇人。因此,就加盟店的侵权行为,总部须承担替代责任。

实践中,不少特许经营合同中总部会附带免责条款,如“总部对于加盟店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任何纠纷,加盟店自负其责,概与总部无关”。对于这种免责条款的效力,只在总部与加盟店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协议外第三人,总部不得根据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主张免除对第三人的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