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资产承包规定

2024-08-31 05:31:40

法律分析: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经营权,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可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资产所有权不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或者参股经营,数额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