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可以随意没收学生财物。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学校可以暂时性没收学生的不允许带的物品,最后离校时需要归还给学生,如果不归还的就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