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一、环境保护行政诉讼程序
1、当事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环境保护部门法定代表人应在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后,出庭应诉或委托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1—2个代理人进行诉讼,也可直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2、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时,委托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签名盖章的委托授权书,出具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3、诉讼代理人确定后,应尽快熟悉案情,审查是否属诉讼范围查阅本案庭审材料,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答辩状。
4、答辩状应明确回答具体主张和理由,依据事实和法律说明答辩理由的正确性,充分提示对方起诉中的矛盾,请求法院作出正确裁判。
5、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必须停止执行。
6、对人民法院第一审诉讼判决不服时,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7、在诉讼过程中,应注意正确处理好与法庭的关系,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
二、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其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其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其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裁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