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女方户口可以迁回娘家吗?

2024-08-31 05:22:50

离婚后户口是可以迁回娘家的。迁户的方式:当事人携带当事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准迁证等其他必要性材料。

一、迁户口怎么迁回原籍?

户口迁回原籍需要以下手续: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二、迁户口流程怎么走

1、一般迁户口要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等材料,去往当地的户籍登记机关进行申请迁入,具体提供的资料要根据当地的部门出具的程序为准,主要分为以下情况:

(1)结婚迁移户口,持合法的结婚证、离婚证;

(2)建房、购房迁移户口,要持住房证明、房卡;

(3)退伍、转业、复原迁移户口,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必须要有原来户口登记处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4)大学生入学迁移户口,要入学通知书、本人身份证;

(5)公职人员迁户口要有录用证明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6)离休人员迁移户口要离休证;

(7)如果是户口迁入,则需要迁出人的户口簿,农业户则要有迁入地当地乡镇府和村委同意入户的证明。

2、如果有房产证的,办理户口迁移要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迁移人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迁移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在银行抵押需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若无房产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全款的发票。

4、年老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落户的,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退休的不受年龄限制),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书(父母、子女双方签字);

(2)子女、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3)关系证明(独子证或原户籍资料或人事档案等);

(4)退休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实际居住证明。

上述户口迁移流程为一般的户口迁移流程,结婚后迁移户口的,户口迁移流程稍有不同。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1、结婚后迁户口(夫妻户口同省不同市)

(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可以网上迁移,也可以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派出所把户口迁回来;

(4)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2、结婚后迁户口(夫妻户口不同省)

(1)持结婚证和女方户口簿,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并且开具“户籍证明”;

(2)持男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有些地区需要提供计生办的“婚育证明”;

(3)审批后,拿“户口准迁证明”到女方户籍派出所开“户口迁移证”;

(4)持男方户口簿,女方户口迁移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5)女方落户后,需要重新办理身份证。

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准迁证》及《迁移证》工本费,每证4元。

3、结婚后迁户口(市内户口迁入)

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