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学校都没法随便开除任何一个学生。
教育法有规定的,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
在我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里面的第四十条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面几种情节的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对这个学生进行勒令退学或者开除这个学生学籍的处分:
(一)该学生反对我党的一个基本路线,组织同学在学校里面煽动闹事,扰乱我国的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的团结安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的;
(二)该学生触犯了我国国家的现有刑律,构成了法律上面的刑事犯罪者;
(三)该学生破坏了社会公共财产,偷盗了国家的、集体的或者是私人的财物,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失和其他的危害;
(四)该学生违反了我国的相关的校纪校规,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该学生一个学期里面旷课的时长超过了72个学时或者是在这个学期里面的旷课时长累计超过了108学时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十九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