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不成交中介收佣金问题及购房需注意事项。中介因违约可收佣金,但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可。依据《民法典》规定,中介应如实报告合同事项,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促成合同成立时应支付报酬,若无约定则由当事人平均分担中介费用。购房时需注意开发商资质、小区规划和教育设施等,合同内容应与承诺一致。
法律分析
一、房屋买卖不成交中介能否收佣金
1、房屋买卖不成交中介一般不能收佣金。因出卖方或买受方违约导致房屋买卖不成交,中介可以收取佣金;因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房屋买卖不成交,中介不可以收取佣金。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房屋买卖时要注意那些问题
1、开发商是否具备销售房屋的资格,如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了解小区的规划、教育设施情况。
3、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是否与允诺的内容一致。
结语
在房屋买卖中,中介收取佣金的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定。若出卖方或买受方违约导致交易失败,中介可收取佣金;但若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交易失败,中介不得收取佣金。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应注意开发商的资质、小区规划及教育设施情况,并确保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承诺一致。以上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至九百六十三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