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
2、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可以继续举办民办,但对使用公办校名和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退出。
3、对于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转为公办或终止办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法律分析:1、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
2、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可以继续举办民办,但对使用公办校名和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退出。
3、对于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转为公办或终止办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