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档案中记载的父母名字不一致的情况,只要在备注栏说明清楚,是不会出现问题的。在备注栏的说明包括:父母曾经更名而某一方的名字属于曾用名,或者是父母中的某一方属于继父继母。只要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然后带着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更改名字就可以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审核档案或户口中记载的曾用名,档案资料中的音同字不同的名字、个人照片、身份证号,与实际身份证信息有一致的,则可以认定该原始资料为其本人的个人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