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死亡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和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必要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单独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评估结论确定的不可避免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赔偿。
2、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的数量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工作损失费用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评估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护理人员的数量确定。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我照顾能力时。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我照顾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计算,但最长不得到20年度的陪同一年度。交通费用和其他因素,但不得到20年度。根据农村居民的,根据。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住院食品补贴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食品补贴标准确定。受害人确实需要到其他地方接受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应当赔偿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食品费。
5、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的残疾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被起诉法院所在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六个月的总额计算。
7、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根据被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市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以上。但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75岁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