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前提条件包括: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
法律分析
收回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内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前提法律及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前提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该法,农村土地使用权收回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超过土地使用期限或者超出土地使用范围;二是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导致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土地使用权人未履行土地管理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此外,相关规定还包括土地收回程序、补偿标准、农民权益保护等内容。根据具体情况,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听证、公告等程序,确保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土地收回的程序、补偿标准以及农民权益保护等内容。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听证、公告等程序,以确保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土地沙化的预防第十九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