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的对象不仅限于党员,而是需要谈话诫勉的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第七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