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可能失去效力的情况:1、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利益;2、遗嘱人事实行为改变;3、取消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权;4、未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5、多份公证遗嘱中只有最后一份有效;6、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判决无效。
法律分析
经过公证的遗嘱在以下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遗嘱人生前立了多份公证遗嘱,则只有最后一份有效,其它的全部失效;
6、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拓展延伸
遗嘱公证:确保遗愿得以履行
遗嘱公证是指将遗嘱提交给公证机关进行证明和保管的一种行为。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能够确保遗愿得以履行。公证机关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公证书上加盖公章,证明遗嘱的有效性。这样一来,遗嘱的内容将受到法律保护,不会受到争议或纠纷的影响。遗嘱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遗嘱的执行,确保遗产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分配,保护遗产权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遗嘱公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障遗嘱的效力,维护遗产继承的合法权益。
结语
公证遗嘱的效力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例如侵害利益、遗嘱人行为改变、取消继承权、胎儿继承份额等。遗嘱公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通过公证机关的审查和保管,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样可以保护遗嘱的有效性,维护遗产继承的合法权益,实现遗愿的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