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2024-08-31 05:10:11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一般需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逮捕,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日;对于重大嫌疑犯,可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应在接到逮捕书后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不批准时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符合条件的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及其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被告人的辩护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申请临时身体检查权等。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都会涉及到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被告人可以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对于违反该条款的情况进行追责,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及其适用范围对于维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逮捕的时间一般为拘留后的三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日。对于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维护被告人权益和确保诉讼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