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或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如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