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按照有关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形式审查,至于材料背后所隐含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纠纷,一般无权处理也无需介入。因此在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登记机关通常建议申请人先行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内部纠纷,待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对其纠纷裁决生效后,再根据生效裁决所确定的股权归属结果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谓欺骗手段,是指被申请人明知自己的申请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条件,故意采取弄虚作假的方法,骗取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以欺骗方式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无效行政许可,应予撤销。由此可见,撤销变更登记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当事人欺骗登记机关而采取的,针对的仅仅是无效登记行为,属于对已经实施的不当行政许可的行政纠正,本身不具有行政处罚的制裁性和惩戒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