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用作,《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它作为“人生第一证”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在办理许多证件手续中,出生证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条 凡在本市出生的活产婴儿, 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婴儿出院前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方可签发。在边远山区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活产婴儿, 由新生婴儿常住地或报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经接生员签字后加盖乡镇卫生院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接生人员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同时填写《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 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到所辖区域内接产机构收集《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 并负责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