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监狱外逃跑抓回来要加判多些年

2024-08-31 05:09:37

1、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先减后并的原则计算最终的总刑期。

2、被关押的罪犯逃跑的行为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被判处逃脱罪,如果具有持枪、组织他人一起越狱、采取暴动的方式越狱等严重情节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判处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3、在前罪判决宣告后,执行完毕前,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适用实施先减后并的计算原则,即先对后罪做出判决,然后把前罪还没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面被判处的刑罚相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计算最终的刑罚,这样计算的刑期会比较长,这是因为又犯新罪的,体现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改造效果小,需要重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