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具体如下:
1、需要在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连续工作的员工;
2、地质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企业生产任务不平衡的一线员工;
4、因工作地点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和休息的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