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量刑充分考虑检察院建议,根据案情和法定、酌定情节从轻或从重判刑。缓刑适用条件包括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悔改且不再危害社会、非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法律分析
1.法院量刑一般会充分考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然后根据案件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即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情节即犯罪动机、手段、环境和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等),在其中从轻或从重量刑(即偏向6个月还是1年6个月)
2.缓刑的适用对象包括三个条件:(1)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3)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拓展延伸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具有决定性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具有重要影响,但并非决定性的。尽管法院通常会认真考虑检察院的建议,但法官仍保留独立判断的权利。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个人状况等因素,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法官会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结合相关判例和法律规定,最终做出量刑决定。因此,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并非必然采纳,法官仍需行使独立的裁量权来确保公正、合法的判决结果。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并非必然采纳。法官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适用法律法规,行使独立的裁量权。因此,法院量刑时会充分考虑案件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并根据其轻重从轻或从重量刑。缓刑的适用对象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等。最终,法官将确保公正、合法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二百九十六条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三节撤案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