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写的是综合工时制,如果在劳动局没有审批公司就执行综合工时制这个合同有效吗合法吗

2024-08-31 05:07:45

中国劳动法规定了三种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若公司未经备案擅自执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按原合同执行或解除合同并赔偿。

法律分析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以上的,不能安排补休时,就按加班处理。合同约定应该是公司执行标准工时制,要是实行综合工时制,公司属于违反约定,应该按原合同执行或按违约解除合同进行赔偿。(但在取得行政部门相关备案后可以执行综合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这样模棱两可的话是不能用于合同约定内容的。

拓展延伸

综合工时制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劳动局审批的关系

综合工时制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劳动局审批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是自由、平等和公平的,而劳动局的审批只是一种行政程序。因此,即使在没有劳动局审批的情况下,综合工时制劳动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局审批对于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保护劳动者权益起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中,雇主和雇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综合工时制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结语

综合工时制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劳动局审批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是自由、平等和公平的,而劳动局的审批只是一种行政程序。因此,即使在没有劳动局审批的情况下,综合工时制劳动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局审批对于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保护劳动者权益起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中,雇主和雇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综合工时制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十一条【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