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的发票没有盖章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此,不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可以与发票持有人取得联系,把发票拿回来,把章补盖上。单位入帐联先补盖好印章,正常入帐,计提税金,不少交税金,税务局是不会罚款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