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标异议答辩是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的一环,其主要目的是排除可能引起混淆的商标。异议答辩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异议决定书的确认,意味着商标注册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被认定为不具备注册条件;二是异议决定书的撤销或变更,意味着商标注册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符合注册条件。异议答辩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生效,将对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产生直接的法律影响。
法律依据:
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商标异议决定书发出后,商标局应当在注册公告中刊登异议承办部门的名称、商标异议编号、异议人名称或名称代码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涉及的种类、组类、注册号和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称或名称代码;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商标异议决定书发出后,异议人或者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不服其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终局性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和对个人、法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