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