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构成国家赔偿。
一、起诉不起诉是当事人决定还是检察院决定
检察院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二、不起诉的决定与确认
在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构成国家赔偿。在不构成犯罪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则构成国家赔偿。涉及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认定,即是否属于确认法律文书。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如果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是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即在“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基础上作出,则该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认定,是确认法律文书,被羁押者有权依据该不起诉决定依法获得国家赔偿。这种情形下,不起诉决定是确认错误刑事拘留和错误逮捕的确认文书。
如果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则该不起诉决定不是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确认,不能据此认定有关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这种情形下的不起诉决定,不是国家赔偿意义上的确认文书,被羁押者无权依据该不起诉决定书获得国家赔偿。
不构成犯罪情形下,不起诉决定书是对错误刑事拘留、错误逮捕的确认文书。在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下,不起诉决定书不是对错误刑事拘留、错误逮捕的确认文书。这就是两种不起诉决定书的根本差别所在。
三、不起诉不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作出批复,认定该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如有羁押,构成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1999)赔他字第31号: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对案件作出了无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在批捕时即便有部分可以证明有罪的证据,但如果在起诉时仅凭这些证据仍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有罪,应按无罪处理。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同意你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意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批复》(2002)赔他字第8号: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该刑事案件审查程序的终结,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的,该犯罪嫌疑人即是无罪。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应视为是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认定无罪的决定,同时该不起诉决定即是人民检察院对错误逮捕行为的确认,无需再行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