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彩礼返还的情形,除了《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之外,结合司法实践,还应当考虑以下几种情形:
2.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在此种情况下,双方订立的婚约的目的不能实现,彩礼也就应当返还。
3.对于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上,还应当考虑彩礼金额的大小,如对于数额较小的彩礼,可以不予返还。另外,在彩礼返还方面还可以引入对当事人过错程度的考察,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彩礼采取按比例返还的方式,如对于给付彩礼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可以低一些;而对于因接受彩礼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则可采取全额返还的方式。
(二)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彩礼纠纷的处理
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经过不断积累,形成了与其生产力水平、生活环境、生存条件相协调的婚姻家庭习惯和婚姻家庭观念,依靠这些习惯和观念,各少数民族较好地维持了民族的团结与和谐,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给予特别的注意。在订婚的彩礼的处理方面少数民族可能与汉族有不同之处,有的少数民族的习俗是,在举行婚礼前,女方提出悔婚的,女方应当全额返还男方所送彩礼;男方悔婚的,女方可以不退彩礼。一般情况下,少数民族对这项习俗遵守严格,不会发生矛盾。但是对结婚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彩礼的处置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法院,对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变通的执行方式,如对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一年以下),以及因送彩礼导致男方生活较为困难的,一般劝说女方退还彩礼;对于结婚时间较长(一年以上),彩礼已经转化为嫁妆,或者成为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则不支持男方退还彩礼的请求,将此类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如双方结婚时间在一年以内,彩礼已经转化为嫁妆并且价值相当的,则对男方退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在分割财产时予以适当照顾;如果嫁妆的价值明显低于彩礼数额,则由女方对男方给予适当补偿。以上做法经过实践证明,既符合法律精神,又充分考虑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家庭习惯与传统,受到了少数民族的欢迎和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