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老房子拆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在征收决定前,市、县级政府需对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和认定,合法建筑和未超期的临时建筑应予以补偿,违法建筑和超期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
老房子拆迁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补偿,补偿的费用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拓展延伸
老房子拆迁后的维修与补偿问题如何处理?
老房子拆迁后的维修与补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后的老房子应由拆迁方负责进行必要的维修工作,确保安全和基本居住条件。同时,拆迁方也应根据赔偿标准进行合理的补偿,包括房屋损失、搬迁费用、临时居住费用等。在处理问题时,建议与拆迁方进行充分沟通,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如有争议,可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
老房拆迁补偿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包括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登记建筑需经调查、认定和处理,合法建筑及未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予补偿,违法建筑及超期临建不予补偿。拆迁后的维修与补偿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建议与拆迁方充分沟通,确保权益得到保障,如有争议可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