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或者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或者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其追诉起点高于其他几类,为1万元。而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