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要如何处理

2024-08-31 04:56:13

劳动争议的调解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一)事前双方协商。

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委会提出申请。调委会办事机构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在申请被受理前,及时了解情况,组织双方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如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委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调解步骤:

1、对争议事项展开细致调查,了解事实真相;

2、调委会主任召集双方主持调解会议,简易争议可由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应听取双方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政策,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4、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自觉履行;达不成协议,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过程应制作笔录。

相关法律:

根据《企业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不成以及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含企业调解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的调解时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种情况是,虽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又反悔的;

第三种情况是,调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结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