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违约金的约定是签订合同的双方经共同协商,对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协议的行为采取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遵守协议一方,同时促使另一方能够完全履行协议。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约定的金额要考虑一方违反约定时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一般要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那么,在借款合同、欠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是否还能够主张利息呢?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颇多争议的,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规定。本人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并不是以惩罚为目的的,特别是在借款合同或者欠款合同中,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约定是远远高于利息的,所以,在已经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以所约定的违约金已经完全能够弥补另一方损失的前提下,如果再主张利息损失的话,从某种方面来说加大了违约方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显失公平的。所以个人认为,违约金与利息不宜同时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