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是否构成超标的额查封,实际是将查封财产价值与债权金额相比较。所谓的债权金额一般包括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在诉讼保全阶段的比较基准为财产保全裁定确定的金额,在执行阶段的比较基准为执行标的数额。因此,债权金额相对明确,真正的难点在于查封财产价值的确定,对此,通过对法院裁判的梳理。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如何避免财产保全中超标的查封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对于终局执行中是否超标的查封,因为缺乏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现结合司法实践,就此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谈谈如何避免终局执行中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终局执行中的超标的查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简言之,超标的查封就是指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明显超过债权额,该行为已被多项规定所禁止。超标的查封可能出现在诉讼保全阶段或执行阶段,在诉讼保全阶段的相关案件类型包括执行异议、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等,在执行阶段则主要出现于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件。以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案件为例,案涉保全行为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会影响申请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对被申请人而言,可能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对申请人而言,如果存在超标的查封可能导致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