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当然可以多给,这个经济补偿金可以超出标准之外,只要单位愿意。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是一个概念。经济补偿金具有法定性,与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有关。赔偿金具有惩罚性,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因此,赔偿金不等于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48条的规定,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是一种替代关系,而不是重叠关系。因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支付了相当于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后,就不需要再向用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小知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实际月工资为基准,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若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不仅包括基本工资,还应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具体规定为: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实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一个月工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高工资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有上限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