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妇幼出生证明的主要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包括:1、未取得县卫生局核发的母婴保健助产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出具《出生医学证明》;2、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